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学校《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师校发【2018】42号)和《关于规范学部院系自设内部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管理的通知》(师校发【2017】3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学部院系自设(院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原则上不鼓励学部院系自设(院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确因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设立的,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在科研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经学部院系党政联席会通过的“学部院系关于自设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学部院系关于设立院系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的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单位自设(院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备案表(见附件)。
2.学部院系须及时将自设(院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变动情况报科研院备案。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成立、撤销和负责人变更等。
3.学部院系应定期评估自设(院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对建设成效不好的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及时撤销并报科研院备案。
4.严禁学部院系直接以北京师范大学名义自设(院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不得使用“研究院”命名。规范名称为:北京师范大学×××学部(院、系、所)×××中心。
5.严禁学部院系自设非建制性科研机构以“北京师范大学”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6.严禁校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再设内部科研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师范大学单位自设(院级)非建制性科研机构备案表
科研院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