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项通知
关于开展北京市共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

各有关项目: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43号)文件要求,学校将于启动共建项目的验收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共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建设期满之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专家组由五、七、九人组成,参加验收的我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验收程序:对建设期已满的共建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院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科研院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教委提出验收申请,经市教委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科研院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北京市教委。

四、验收专家组意见包括:“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类。“需要复议”的共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30天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不通过验收”的共建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五、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或《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于研制开发类的科技计划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二)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三)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六、为达到“以评促建”的验收效果,希望各共建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尤其需要注意:

(一)共建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标注“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共建项目经费独立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的设备标牌,并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联系人:徐利明            联系电话:58804029 

电子邮箱:xlming1120@bnu.edu

地址:京师大厦1101办公室

 

附件:共建项目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模板)

 

科研院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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