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和推荐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15-07-0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和推荐程序,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有效选拔和推荐出优秀成果参评,特对校内申报和推荐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申报和推荐奖项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学校在选拔和推荐成果参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项。

二、申报和推荐程序

1、社会科学处根据评奖组织单位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发布评奖通知和具体要求。

2、各学部院系所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1)申报人及申报成果资格是否符合上述规定;(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著作权是否存在争议,有无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3)引用的事实和数据是否准确,表达是否规范;(4)评审材料、申报手续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规定。

3、各院系所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和推荐材料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社科处,逾期不予受理。

4、社科处择期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会议评审,并根据评奖组织单位要求的规定限额最终确定推荐成果。

5、社会科学处规范申报和推荐材料后,统一上报评奖组织单位。

    三、申报和推荐结果的公示制度

对确定的申报和推荐成果实施公示制度是申报和推荐工作走向规范化,确保获奖成果水平,保障成果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社会科学处负责将确定的申报和推荐成果信息在学校信息门户和社会科学处主页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充分听取意见。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举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和存在问题,交给社会科学处。单位提出争议或举报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争议或举报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社会科学处将组织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文科组)受理争议,并做出裁决决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处对提出争议或举报者予以保密,对诬告他人者追究相应责任。